供应商管理处罚条例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18 点击数:

为规范超市供应商的供货活动,保证供应商的供货质量,加强经营安全性保障,提高经营管理水平,特制订本条例。

1、 凡本单位供应商都应具备相应的营业资格,如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的资质证明。如证照过期未检将处以1000元罚款,如有假冒证照将没收合同押金,并取消合作资格;

2、 供应商应按照本单位所规定的送货时间、送货的标准、规格、质量、数量备货,不能出现断档、断货及供应不足的情况,否则罚款200元/次。

3、 供应商应按照本单位的验货、收货规定配合本单位验货、收货。须配备足够的送货人员,到货后按照先来先签收的原则,协同库管员一起做好验收工作,签收完成后,应按照指定的场地放置后方可离开,否则罚款300元/次,相关损失由供应商全额承担;

4、 供应商的送货车辆必须例行清洁、消毒。送货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,禁止在本单位营业区抽烟、说脏话、嬉笑打闹等,否则罚款200元/次;

5、 供应商送货前应提前检查商品,如有外包装破损或遗漏短缺的情况,则无条件进行退换或补漏。如发现有故意以次充好,或提供临期商品则处罚款2000元/次;

6、 食品类供应商所供商品必须日期新鲜,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商品出现变质或包装内有异物,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~5000元/次罚款,其他原因导致商品出现变质或包装内有异物,没收合同押金并解除合同,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赔偿;

7、 日用类供应商所供商品必须保证渠道正规,品质优良,如商品残次产生的消费者投诉、索赔等全部由供应商承担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00~3500元/次罚款,如商品山寨、假冒伪劣,没收合同押金并解除合同,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;

8、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供货价必须合理,如果发现有同种同规格同品牌商品价格超出市场供货价格5%的情况,则按该种商品供货总价的10倍进行处罚;

9、 供应商的新品及调价,须出示商品厂家带公章的函件经本单位核准后方可进货和调价,供应商本公司的函件一概无效;

10、 供应商如需举行各类促销、宣传活动,须经本单位核准后方可举行,否则罚款1000元/次;

11、 本单位退回的商品,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退货手续,否则罚款200元/次,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货品损夫由供应商自行承担;

12、 本单位年底对供应商综合考核,累计违规超过3次/年,则终止合同;

13、 以上规定如有未尽事宜,由本单位酌情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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